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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18

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在抖音上宣传“刹车失灵”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经销商典型案例分析(四)

  2020年8月12日晚,客户驾驶“特斯拉”牌汽车在回家途中,因为车速过高,导致车辆与停车场内停放的其他车辆和设施发生碰撞。客户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特斯拉汽车刹车失灵导致的。

  于是向特斯拉公司索要车辆事故前半小时的行车数据,由于未获得该数据,客户从8月16日起,在抖音上以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灵车主”的账号持续推送“特斯拉突然加速刹车失灵”、“温州刹车失灵自动加速”的短视频,在接受多个电视、电台媒体采访时均称:“特斯拉车辆刹车失灵,突然加速”。

  特斯拉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客户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当年10月,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委托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这辆汽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碰撞发生前,加速踏板被全力踩下,而制动踏板未被踩下”。检测结果做出3日后,交通管理局向客户采集笔录,客户此时承认“当时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特斯拉公司认为,客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虚假内容以及接受各新闻媒体采访的行为,使得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客户蓄意捏造虚假事实,引导大量网络用户、传统媒体观众、听众、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对特斯拉公司及特斯拉公司生产的“特斯拉”牌汽车产生错误认知,造成特斯拉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对特斯拉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因此将客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客户删除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上赔礼道歉,并向特斯拉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客户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并支持特斯拉提出的删除侵权内容以及在抖音平台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损失赔偿金额仅支持了5万元。

  名誉权指我们对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和公司都享有名誉权。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大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网络名誉侵犯案越来越频发。

  从法律上来讲,侵犯名誉权行为最常见的有两类,一是侮辱,二是诽谤。侮辱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如当众打人耳光、以猥亵或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等,而诽谤通常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本案中,无论是根据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还是客户亲口承认其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的事实,均可以确认客户确实是捏造、散布了虚假事实,加之该捏造及散布行为被大众所知悉,使得特斯拉公司社会评价被降低,名誉遭到损害,才导致法院最终认定客户构成侵犯名誉权。

  2、特斯拉公司没有拿出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并且其销量不降反增,客户是否无须赔偿损失?

  特斯拉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赔偿损失50万元,但是其并没有明确50万元损失的构成,也没有向法院提该供50万元损失的具体证据,是否可以推定为特斯拉公司举证不能,进而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该问题看似仅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的分类问题,民事权利总体上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来讲,主张构成侵权财产权利并要求损失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财产价值实际降低,因此权利人需明确其财产降低的金额,并提供充分证据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但人身权利不同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则必然产生人格或身份上的损失,而基于侵犯人身权利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不必然意味着需提供损失金额的证据。本案中,特斯拉公司名誉权遭受损害,由于名誉权也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特斯拉公司即便未提供明确的损失金额证据,法院依然会判决客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至于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标准问题,更多依赖于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既有数千元的赔偿,也有数万元的赔偿,法院最终将根据名誉侵权的传播范围、受影响人数、实际产生损失数额、造成的后果恶劣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酌定赔偿金额。

  1、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对其进行诽谤,并进而主张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故意向大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如下图三个条件同时构成,应认定对方当事人构成侵犯名誉权。

  2、一旦认定权利人的人格权被侵犯,其必然遭受到人格损失,权利人主张侵权人赔偿损失仅需证明侵权人构成侵犯人格权即可,即便未提供其损失具体金额对应的证据,法院也会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仅是支持金额会视情况而定。

  1、经销商与客户就汽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争议,对于客户合理的、正当的诉求,可本着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及时满足客户,对于无法满足的诉求则需通过书面形式向客户告知。

  2、经销商在维护客户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当客户的非理性行为构成侵犯经销商品牌、商誉等相关权益时,经销商也应当采取一定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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