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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10

瑞安一男子被判!和短视频有关……

  近日,瑞安市法院审结一起新类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系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2020年4月,傅某按照水某公司要求拍摄了内容为“装修经典元素、过气元素”的短视频,在某视频平台上首次发表。2020年9月,该公司发现刘某在某网购平台上擅自发布该视频,获9人点赞、1人转发,视频中还添加了中某公司在该平台的商品链接。

  水某公司认为刘某擅自在其原创视频作品中植入中某公司网店的商品链接,并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发布,

  。中某公司委托刘某推广其商品,二者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共同侵权。网购平台作为运营商未审核侵权视频,构成帮助侵权。因此,水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中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从网络上转载涉案视频后发布于自己的网购平台账号,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用以推广赚取佣金,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虽然中某公司与刘某就涉案商品链接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中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商品链接添加至侵权视频进行推广,与侵权人刘某没有意思联络;发布侵权视频未经过中某公司同意或协助,水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某公司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因此中某公司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购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及商户入驻之前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并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核查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不存在,故网购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及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

  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水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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