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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30

冒充警察对女网友骗财骗色!多次发生性关系还骗了4万6

  辽宁锦州男子程某某用两个微信号“唱双簧”,冒充人民警察对女网友宝某骗财骗色。多次发生性关系之外,还诈骗宝某4.6万余元。2021年12月,程某某因招摇撞骗罪被依法起诉。

  2021年3月22日,程某某为了冒充自己是锦州市公安局警察,使用两个微信号昵称分别为“再无阑珊岁月”冒充警察、“旧情”冒充警察的好朋友,自己制造虚假聊天记录,并且分别与女子宝某聊天,以恋爱名义与宝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此外,程某某还虚构自己系警察执行任务受伤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为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6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方指控:程某某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并且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程某某缓刑考验期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此案在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三.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比如说像程某某这样骗色。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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