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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06

影视app搬运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被判侵权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有了手语版?日前,上架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某影视APP被诉侵权并索赔48.9万元。

  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影视APP的运营方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搬运影视资源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向其赔偿1万元。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将上诉。

  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称,其作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擅自搬运影片《我不是潘金莲》,并在影片画面和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已构成对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俏佳人公司辩称,其经营的影视APP是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其与某出版社合作,所播放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版权归该出版社所有,不属于擅自搬运行为。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与《残疾人权利公约》,我国有义务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和其他文化活动,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因此该公司无偿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电影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俏佳人公司合作的出版社取得了《我不是潘金莲》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搬运版《我不是潘金莲》未在原有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该影视APP未经原著作人许可搬运《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行为属于侵权。

  此外,该影视APP无法保证登陆用户为特定残障人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APP获得内置影视资源,不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爱奇艺作为视频播控平台运营方,通过对外授权获取著作权收益,该APP擅自搬运的行为导致影片流量被分流,影响了爱奇艺公司经济利益。

  但法院综合涉案影视市场价值、侵权性质等方面的考虑,认为涉案影片虽有一定知名度,但截至侵权时已过热播季。而且俏佳人公司提供《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播放版本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侵权恶意较小,且点击量少,法院会酌情判断赔偿数额。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俏佳人公司停止在APP中提供《我不是潘金莲》的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俏佳人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法院认为,无障碍电影的发展应当是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为无障碍电影提供更好的素材来源,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文化需求,进而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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