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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30

法在身边|买卖粉丝获取差价牟利处以罚金五千到10万元

  7月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荆州市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三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崔某甲原本在老家和朋友一起做电商,因销量不好,导致生意无法继续下去。偶然间,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关买卖“粉丝”的消息,并从中发现了商机。当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买“粉丝”时,就与他人取得联系,谈好价格和需求,通过他人提供的qq群二维码,拉人入群,然后找买“粉丝”的人收钱,从中谋取利益600元。

  7月中下旬,崔某甲不满足于买卖“粉丝”赚取差价,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决定自己通过抖音发视频“吸粉”来卖钱。他先是在微信上找“卖粉”的人学习如何在抖音上通过虚假视频“吸粉”,然后在8月初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等工具,用于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内容,直接作为卖“粉丝”的商人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并邀约崔某乙、李某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粉丝引流”活动。通过联系他人购买制作免费领取游戏装备皮肤的虚假视频、购买大量抖音账号、找到大量“买粉”商家并通过某服务平台在虚假视频中刷领取到游戏装备皮肤的虚假评论等方式,“吸粉”赚钱。

  被告人崔某乙负责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内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进行“粉丝引流”,每月获取报酬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收卖“粉丝”的资金。

  经鉴证,2020年9月至11月间,崔某甲收到卖“粉丝”商人结算金额共133万余元,违法所得63万余元,崔某乙的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李某某名下接收“卖粉”资金共计119万余元。

  2021年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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