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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15

以案说法 “抖音”上发布不实视频引发名誉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日,被告胡某驾驶电动车与路上行走的原告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事后,杨某的儿子吴某与胡某签订《协议书》,由胡某向杨某赔偿营养费5000元和药费991元,随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胡某当场向杨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5991元。其后,胡某使用抖音账号先后发布两段视频作品。第一段视频内容为双方于事发当天签订《协议书》的现场照片,但协议书中的“营养费5000元”被篡改为“营养费15000元”,并配特大加粗文字“请大家要注意,在开平某镇小街道附近,一位老阿姨专门碰瓷”;第二段视频内容为一名佩戴口罩的中年妇女,并配特大加粗文字“大家看一看,就是这一位老阿姨,专门在某镇小街道碰瓷”。两段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被点赞、评论及转发合计超过100次。杨某认为胡某在抖音发布视频的行为,使其亲友及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以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家庭生活大受影响,原告及其家人为此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据此,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开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来认定。本案中,被告胡某在抖音发布的两段视频,虽没有载明原告杨某的姓名,且视频中显示的杨某佩戴有口罩,但第一段视频中的《协议书》显示有杨某儿子姓名,且显示有杨某常住地点“开平某镇”,第二段视频杨某虽戴有口罩,但结合视频中妇女身形及头部未被口罩遮挡部位、杨某儿子姓名、地点“某镇”等信息,认识杨某及其儿子的人极大可能辨别出视频中所指的“碰瓷老阿姨”是杨某。胡某在未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发布抖音视频,诽谤杨某“碰瓷”,其行为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时,胡某发布的视频中将其与杨某儿子签订《协议书》原载明的营养费金额篡改为15000元,其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次,胡某用于发布涉案视频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较少,两段视频被点赞、评论、转发的次数合计只有100余次,且视频在诉讼过程中已被删除,传播的范围有限,但视频传播范围有限并不等同于没有对杨某名誉造成损害。杨某能知晓胡某在抖音APP中发布涉案视频,由此可推,认识杨某的人或其他公众亦有可能看过涉案视频,胡某诽谤杨某“碰瓷”,必然会造成他人对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即造成杨某名誉降低。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胡某发布涉案抖音视频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名誉权,判决被告胡某通过发布侵权信息的抖音账号连续七天公开发布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对原告杨某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赔偿原告杨某相关费用2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但在享受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抖音、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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