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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3

行业性影响:短视频及推送平台侵权原影视作品法院判赔3200万

  一段时间以来,短视频平台就影视作品的剪辑、传播合法性问题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未经授权剪辑、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推送用户发布侵权视频的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2021年4月,影视行业50余家影视公司、长视频平台集体发声,联合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号尊重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剪辑、搬运、传播影视作品。此声明一出,即引起广泛讨论。

  短视频,作为网络时代新型的信息产物,借助日益简便的制作工具,给制作者广阔的创作空间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综艺节目产生着严重的流量冲击。

  对长视频、影视作品进行编辑发布,会不会形成对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提供短视频发布的网络平台,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长短视频版权司法诉讼件,有了新进展。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腾讯公司发现,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之后,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于是在2021年9月2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由法院正式受理,并由副院长姚建军亲任审判长。案件开庭前,腾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上升至9000万元。

  抖音抗辩称,相关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平台用户数量众多,抖音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且根据法律规定,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平台已经提醒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抖音应对平台内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虽然其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故法院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该案中,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以每集200万元、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标准,打破了全国同类案件的判赔记录,是去年最高记录的16倍、部分同类案件的上百倍。3200万的金额,也是腾讯获得的影视版权类案件最高赔偿,不仅超过了本案腾讯最初索赔金额的3倍,也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记录。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制作成本、知名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可能获益等因素,法院酌定腾讯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为平均每集200万元、总计3200万元,并要求抖音支付腾讯42万余元的合理维权费用。法院还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本案所涉作品《云南虫谷》为腾讯公司旗下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改编自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全剧共16集,豆瓣评分6.1,有超过15万用户标记“看过”此剧。

  此前,爱奇艺曾因盗墓笔记之《老九门》起诉快手,在2022年8月获得终审判决,该剧总计48集,获赔100万元,平均每集2万多元。

  事实上,《老九门》的获赔已相对较高。此前,各地法院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整部作品也仅在几万元到百万元之间。

  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机构知产宝发布的《2021年视频类案件对判赔金额产生影响的权利作品相关因素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做出的可公开检索的视频类侵权判决共2549篇,获赔总金额大部分集中于5万元以下。其中电视剧类的最高获赔金额为40集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的200万元,即每集5万元,仅为本案的1/40。

  今年3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注意义务,以及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等进行明确认定,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参考意义。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是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某知名短视频平台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该平台明知、应知涉案侵权内容,仍通过各类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

  经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系短视频APP的经营者,该APP中的涉案侵权视频储存于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通信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中。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分流了“爱奇艺”平台的观看用户,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删除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被诉侵权视频;2、无锡某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网络服务器中删除被诉侵权视频;3、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无锡某通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95万元。

  1.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日均活跃用户上亿,其作为视频分享平台难以审核海量视频中是否包含作品侵权内容。此外,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2.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其不是某短视频平台APP的经营者,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侵权。

  3.无锡某通信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当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亦无法针对性的删除或断开某些特定视频连接。

  法院审理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无锡某通信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其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将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虽然侵权视频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但并非处于热播期的影视剧才算“热播影视作品”,电视剧《老九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何况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6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包括涉案电视剧《老九门》,可认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构成“应知”。爱奇艺公司在证据保全公证前已多次通知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提供初步权属证据与侵权作品明细,某短视频平台公司仍未予以删除,可认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构成“明知”。因此,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规模等,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作品知名度及权利保护方面,毋庸置疑,电视剧《老九门》可以说是2016年度悬疑类电视剧“剧王”,从各类宣传报道情况来看,拍摄成本大、收视率高,爱奇艺公司至今仍将《老九门》列为收费观看剧集。

  二、侵权情节及侵权规模方面,一方面应当注意到侵权视频的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未在2016年热播期侵权,赔偿额度应当与热播期侵权有所区别;另一方面从某短视频平台APP“#老九门”线日,该线亿次,仍然播放量巨大,且播量增长性强,从具体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来看,侵权视频并不仅涉及48集中的部分剧集,部分用户已对全部剧集进行编辑、发布。

  三、侵权过错方面,某短视频平台公司通过影视剧分类、索引、话题等方式多种方式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且在爱奇艺公司多次通知其删除侵权视频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过错程度较高。

  四、平台规模、性质方面,从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规模及APP累计下载量来看,某短视频平台APP应属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主要体现为流量经济,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依靠用户上传,其本身不需要付出过多内容成本,却可以从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所带来的流量中获取广告、直播、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收益。

  从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公示的业绩数据来看,其并非单纯的视频分享网站,线上营销服务已成为主要利润来源,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利用流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流量来源——短视频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综上,酌情确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

  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虽可能会影响短视频平台用户粘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随着当前社会向人工智能的不断趋近,算法推荐技术在视频行业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规制和预防侵权,而不是将“技术中立”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转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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