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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1

【争议解决部】转发引发的法律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社交软件层出不穷。双击关注,转发评论的图片,视频以及文章屡见不鲜。在转发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往往就被忽略,下面我们先来看一案例:

  2020年4月13日,柯某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微视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上商业性使用其在抖音平台上(抖音号:lengyuhan528)原创的视频《应粉丝要求,秦皇岛版碟中谍……@抖音小助手》(简称视频1)和《海边一定是世界上……#秦皇岛@抖音小助手》(简称视频2)两部作品。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删除了印有柯某抖音号的水印,同时擅自在视频中植入某公司简称的水印,更改了视频2中的背景音乐。

  法院认为《应粉丝要求,秦皇岛版碟中谍……@抖音小助手》和《海边一定是世界上……#秦皇岛@抖音小助手》以秦皇岛当地的自然风光为主题,以视频、色彩、音乐形式呈现出富有美感的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作品虽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备案,但柯某提供了其制作作品过程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柯某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确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回到案件本身,社会不断进步,视频、文章、图片等作品本身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公民的关注,被侵权后的维权案例也越来越明确,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保护也会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执业以来一直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民商刑事法律案件,也一直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并于2021年开始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积极解决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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