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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30

网案 百度视频搬运西瓜视频被判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百度视频因搬运西瓜视频中的三农视频,日前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赔偿120万元。

  此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认识。据“改变de力量”了解,这起案件是国内法院系统对去除LOGO式搬运视频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的首个终审判决案例,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判例参考价值。

  “西瓜视频”一直在大力扶持三农领域短视频。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其发现这些短视频大量出现在“百度视频”中,且在不同地域搜索到的视频不同,不同网络环境下打开视频,显示的商标有去存的不同。

  为此,字节跳动公司将百度公司和小度互娱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搬运视频并去除“西瓜视频”LOGO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法庭上,两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百度公司称其未参与“百度视频”的实际运营,小度互娱公司则认为视频是用户上传的,百度视频只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无义务审核视频在上传前是否去过水印,百度视频也没有对这些视频做过编辑或修改。

  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百度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判令“百度视频”运营主体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及搬运视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

  证据显示,普通个人用户在“百度视频”中无法注册账号,在“百度视频”中播放农村栏目涉案短视频时,未显示任何可以体现是用户上传的标识信息,且涉案视频总量高达3000多条,被告小度互娱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么多视频都是9名普通用户上传的。

  在同一地点,手机4G环境下,用“百度视频”播放涉案短视频,右上角显示有“西瓜视频”LOGO;但在WIFI环境下播放,视频中的LOGO有明显被去除的痕迹。这明显不是用户能实现的,而是与网站的技术有关。

  小度互娱公司作为“百度视频”运营者,在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从“西瓜视频”农村栏目中搬运被诉视频以及去除视频中原有西瓜视频LOGO的行为。

  被告小度互娱公司的上述行为,割裂了字节跳动公司和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丧失了扩大其商标知名度的机会,损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利益,故构成商标侵权;直接搬运视频的行为也破坏了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平台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服务,抢夺了字节跳动公司本可以通过涉案农人栏目短视频获取到的用户、平台流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经济时代,一些视频网站会投入巨资激励作者制作短视频,但也有部分网站为了节约成本,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或者“搬运”他人享有经营利益的视频。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属于后者。

  本案通过分析涉案视频在播放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网络环境下商标有去存的不同等因素,认定被告进行了视频搬运和去除LOGO的行为,再综合分析字节跳动播放视频所能享有的利益以及侵权损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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