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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14

上海男孩骑共享单车身亡父母索赔760万!法院却这样判

  2017年3月,11岁男孩小高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ofo共享单车,便与3位小伙伴一同骑车出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高的父母曾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将ofo公司、肇事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经法院释明,两原告同意在该案中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ofo公司。2018年,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同年,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再次将ofo公司诉至静安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将ofo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

  “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ofo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需要上锁后手动拨乱,不符合使用习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本案不仅是为男孩的死亡寻求赔偿,更是一起公益诉讼,所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电子锁具,希望能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本案开庭时,ofo公司对男孩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但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ofo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锁具存不存在安全隐患等。若过错存在,与小高之后发生交通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机械锁质量缺陷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是机械锁密码始终不变,其次是较易破解,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最快3秒就可以破解,最后是比较难锁牢,打乱密码这一步骤不符合人的使用习惯,造成大量车一按就开。机械锁是否存在缺陷,与产品质量并不存在直接关系,被告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锁具无质量问题。但受害人能在不破坏锁具的情况下,一按就开锁,足以证明其设计上存在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面对这些缺陷和潜在的危险,被告起初仅仅通过自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来提醒,而没有及时通过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来弥补。

  ofo公司代理律师则指出,根据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质量安全法第41条,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负责,但ofo公司并非锁具的生产者。相反,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原告指出的锁具存在缺陷,ofo公司认为,原告存在偷换概念的行为。首先,机械锁具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其次,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对于“缺陷”的定义,“缺陷”应该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使用者的情况,而本案中的小黄车经鉴定,各部分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因锁具质量问题引发。所以,原告起诉中所说的的锁具缺陷与事故无关。

  本案审判长、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介绍,本案的受害人小高是自己擅自解锁骑行ofo共享单车,然后发生交通事故。但个人停放自行车的行为与ofo公司投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个人在路边停放自行车,属于对个人财产的临时性处置。一般而言,车主不允许他人私自骑行,没有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愿,所以他人私自骑行发生的伤害后果不应由车主承担。”丁德宏说,ofo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其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目的是希望他人骑行其车辆,通过他人骑行来赚取一定的利益。所以,ofo公司投放共享单车,本身是希望与不特定的对象建立法律关系,对于投放的共享单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发生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ofo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法院认为,ofo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具体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ofo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丁德宏说,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ofo公司对于涉案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ofo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丁德宏说,法院也考虑到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因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经综合考虑,法院判决ofo公司对事故发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酌情判赔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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