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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2-09

如果拿到从未预想过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剧本怎么办?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每三年操作一次,基本流程差不多。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任期届满进行改选,是按照既定的剧本来走。但是,有的上市公司在换届过程中,拿到了从未预想过的剧本,咱们来看看是怎么应对的。

  情形一:在审议提名董事候选人议案时,独立董事对个别董事候选人投出反对票。

  如议案表决结果通过,则按照流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董事、监事最终人选。反之,则只能重新提名新的候选人。

  按常理来说,既然是董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一般会获通过。可这家上市公司是闹哪样?深交所火速发函要求补充说明:董事会提名推荐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审核的具体情况,包括提名推荐过程、时间、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审核情况和意见依据、表决票数情况等,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通过相关候选人,而董事会决议未通过的原因,相关董事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

  由于股东之间存在分歧,候选人提名自然比较坎坷。分歧也不是一时半会儿能解决的,上市公司只得在公告中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有提名资格的股东共提名12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6名董事候选人。

  对于一家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而言,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此举不免让人联想到争夺控制权的事。从法规上来说,只要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就应当将该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至于能否当选,就交由股东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决定是否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的规定,延期换届意味着原董事、监事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但是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的规定,如果独立董事履职超过6年了,需要及时进行改选。

  譬如这家上市公司延期换届长达一年半之久,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继续履职,就只是先改选了一名独立董事,尽量去满足合规的要求。

  长时间不进行换届选举,交易所/证监局会发出问询函或监管关注函,询问原因及进展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也有的上市公司没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实也就拖了2个月),在证监局公司治理专项检查中被发现,与其他事项一起,被出具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三、换届选举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人数,独立董事人数未达规定要求。

  上市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并在《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的公告》明确写着,后续将进行补选董事会成员。

  公司在1月22日收到证监局发来监管问询函,其中要求说明公司后续增选董事及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计划或安排。

  于是公司在1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补选董事的议案,并确定了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至于为什么不能一次性把人员都换齐了的原因,咱也不知道~上市公司的这一波操作实在有点迷……

  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请求判令撤销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换届选举议案的决议。最终股东胜诉,上市公司有关换届选举决议被撤销。

  1换届选举决议被撤销,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履职不具备合法合规性,自然无法继续履职。那谁来履职?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只能辛苦点继续履职。

  按理说,由于换届选举决议被撤销,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履职不具备合法合规性,在履职期间做出的决议,其有效性值得推敲。

  (2)继续履职的第五届董事会,对原第六届董事会履职期间形成的决议进行确认。

  但对于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来说,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万一原第六届董事会在履职期间形成的决议事项,存在违规问题,这责任该怎么划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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