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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02

侵权假冒专项整治进行时

  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8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公布7起“铁拳行动”(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典型案例,看看涉及哪些领域。

  当事人以召开健康讲座的方式,发放“产品宣传手册”,宣传其销售的“黄太利德正合丸”等产品能够治疗疾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对其生产的YTS系列、RA系列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进行广告宣传,该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且当事人发布医疗器械的应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2022年1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当事人组织参展商及客户举办展会,会上部分参展商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参展商利用其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未履行制止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不履行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2022年3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为宣传推介医院动态、就诊信息、知名专家、服务事项等信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2022年3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培训广告,广告内所含元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构成制作、发布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2022年7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当事人通过某网站销售药品,宣传该药品具有治疗乳房胀痛和黄褐斑的功效,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中不存在上述两种治疗功效。该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互联网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抖音合作资质,也无抖音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抖音官方公司的身份和名义对外宣传介绍并开展对应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实施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2022年4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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