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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03

IPO案例:说明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推广方式、店铺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推广为主第三方公司的核查

  2021年,抖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电商平台客户之一,销售金额7,412.8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10%。

  请发行人:(1)说明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推广方式、退换货政策与其他电商平台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2)暇步士及哈吉斯品牌抖音店铺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推广为主,说明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公允性及来自发行人的服务收入占比,说明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形。

  一、说明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推广方式、退换货政策与其他电商平台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电商平台包括电商服务平台模式和电商联营模式,电商服务平台以天猫、京东为代表,公司通过电商平台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商品销售,销售完成后,货款自动转入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自主可控的账户,电商平台根据约定的比例从公司账户中扣取佣金。电商联营平台以唯品会、爱库存为代表,由电商平台面向消费者组织商品的零售,销售完成后,由电商平台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平台分成费用后向公司支付货款。

  抖音电商平台为电商服务平台模式,发行人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方式、推广方式与其他电商服务平台的业务模式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在抖音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政策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与其他电商平台一致。

  发行人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方式为电商服务平台模式,公司通过抖音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终端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下订单并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公司根据订单组织商品配送,销售完成后货款自动转入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自主可控的账户。抖音电商平台根据约定的比例从公司账户中扣取佣金。

  发行人通过抖音电商平台官方运营的“巨量千川”平台进行推广,“巨量千川”推广平台系抖音官方运营的推广平台,主要为各抖音店铺商家提供数据推广、费用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素材管理等服务平台,各抖音店铺商家完成抖店官方账号和店铺的绑定,在店铺正常营业状态下,即可进入巨量千川平台,直接开通巨量千川账户进行广告投放。

  公司在“巨量千川”平台上为产品以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发布广告,由公司提供对产品进行描述、介绍或推广的、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内容,并在流量网络平台发布。“巨量千川”平台的付费方式亦为预付充值的方式,发行人将充值金额预付至电商平台规定的扣款账户,发行人可以从商户后台查询充值余额及每日的耗用金额等信息。电商平台根据每日客户实际推广服务的使用情况,电商平台系统自动计算宣传推广费的耗用金额,电商平台从公司的预充值款中实时自动划扣。“巨量千川”平台的计费结算方式主要为CPT(按投放时长包时段计费),CPM(按展示出价,按展示计费),CPC(按转化目标出价,按点击计费)、oCPM(以优化转化为目标,按转化目标出价,按展示计费)等,消耗的广告推广费用直接在发行人的预充值余额中进行划扣。因此,“巨量千川”为抖音官方运营的推广平台,面向所有抖音店铺商户,按照抖音平台既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向各抖音店铺收取服务费用,发行人通过“巨量千川”平台进行广告推广价格公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形。

  抖音电商平台的推广方式、付费及结算方式与天猫/淘宝、京东平台中的直通车、钻石展位、超级推荐、京准通等推广方式较为相似,抖音电商平台推广方式与电商服务平台模式中的其他电商平台不存在显著差异。

  定,即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客户自签收货物之日起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换货。发行人在抖音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政策与其他电商平台基本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发行人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为电商服务平台模式,其合作推广方式与电商服务平台模式下其他电商平台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在抖音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政策执行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与其他电商平台基本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暇步士及哈吉斯品牌抖音店铺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推广为主,说明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公允性及来自发行人的服务收入占比,说明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形。

  发行人2021年开始着力发展抖音店铺业务,由于抖音电商平台主要以短视频、直播的方式对产品进行销售,发行人选择专业性更强的第三方推广公司进行推广销售,因此,发行人暇步士及哈吉斯品牌抖音店铺分别委托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直播代理运营,同时负责品牌店铺的商品介绍及展示、直播宣传及推广等业务。

  发行人与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作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第三方推广公司的合同约定,发行人与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约定的佣金价格比例为17%至21%;与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约定的佣金价格比例为25%至28%。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推广公司约定的佣金价格系基于直播电商行业的惯例,且根据发行人抖音店铺的经营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佣金价格比例具有公允性。其中,发行人与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约定的佣金价格比例略高于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约定的佣金价格比例,主要系哈吉斯抖音店铺开设时间较短,在抖音电商平台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前期所需的推广投入相对较大,同时第三方推广公司根据哈吉斯品牌的产品价格、产品定位以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佣金价格比例,因此,哈吉斯品牌的佣金价格比例较高。

  发行人其他电商平台中,具有直播业务的平台主要为天猫电商平台,2021年度,发行人天猫哈吉斯旗舰店及天猫暇步士旗舰店的宣传活动推广费用率为23.57%,与发行人支付给第三方推广公司的费率较为接近。

  通过检索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在审)在首轮问询中披露了其与MCN公司或主播之间的线%,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推广公司的佣金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根据“36氪”研究院所出具的《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关于直播电商行业的佣金价格统计结果为“佣金金额的确定以CPS模式为主,即Cost per Sales以成交额定佣金。一般来说佣金为GMV的20%”,发行人支付第三方推广公司的价格比例与电商直播行业的佣金比例亦不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第三方推广公司出具的说明,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取其他服饰类企业代理推广服务的佣金价格比例区间为15%至30%,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收取其他服饰类企业代理推广服务的佣金价格比例区间为19%至33%,不同服饰类企业支付的佣金价格比例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受到各企业所推广的产品类型及在抖音平台的经营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影响。

  综上,发行人与第三方推广公司约定的佣金价格比例系基于直播电商行业的惯例,且根据发行人在抖音店铺的经营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佣金价格比例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第三方推广公司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亦为其他公司代理宣传推广业务。根据公司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说明,2021年度,发行人占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入的比例约为7%,占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入的比例约为7.5%,收入占比均相对较小。

  (二)第三方推广服务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形

  注: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2021年8月即开始与发行人进行合作。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斌除担任该公司法人外,同时担任杭州点金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成立)及杭州捷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成立)的法人代表,上述公司同时为哈吉斯成人装、巴拉巴拉童装等抖音店铺提供代理推广业务服务。2021年度,来自于发行人的收入占上述三家公司收入的比例约为7.5%。

  报告期内,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电商、财务部门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未发现与上述两家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发行人与第三方推广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形。

  1、获取发行人抖音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及《技术服务费标准说明》,对比其他电商服务平台的合作模式、退换货政策,检查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2、获取发行人与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作服务协议,了解第三方推广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及相关约定;

  3、通过对比发行人天猫哈吉斯旗舰店及天猫暇步士旗舰店宣传推广费用率、检索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中关于代理直播业务的相关案例以及获取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对比发行人支付第三方推广公司的佣金价格比例是否公允;

  4、通过获取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取得相关说明;对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单及关联方名单;以及通过获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电商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检查发行人与第三方推广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及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况。

  1、发行人与抖音电商平台的合作为电商服务平台模式,其合作推广方式与电商服务平台模式下其他电商平台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在抖音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政策执行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与其他电商平台一致;

  2、发行人与第三方推广公司约定的佣金价格比例系基于直播电商行业的惯例,且根据发行人在抖音店铺的经营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佣金价格比例具有公允性;2021年度,发行人占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入的比例约为7%,占杭州捷点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入的比例约为7.5%,收入占比均相对较小;发行人与第三方推广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贿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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